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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買的車未抵扣進項,今年2月銷售按簡易辦法還是按17%繳納增值稅?
日期 :[2016年03月03]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025
2009年購進汽車(商務車7座)未抵扣進項稅,在2016年2月銷售,應該繳納增值稅稅率按簡易辦法還是按17%繳納?
由于按照當時規定,繳納消費稅的商務車購進不能抵扣進項數額,所以再銷售時,按照簡易辦法計征增值稅,具體參看財稅[2014]5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稅制、公平稅負,經國務院批準,決定簡并和統一增值稅征收率,將6%和4%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二、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
三、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四)項“依照4%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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