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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和不動產有什么區別,如何對動產和不動產進行準確判定?

日期 :[2016年03月04]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037

 

動產和不動產有什么區別,如何對動產和不動產進行準確判定?


      動產和不動產,這兩個看起來很清楚的概念,在實務中往往是一道難解的題目。如:電梯、油氣水井設施或者林木等等,屬于動產還是不動產,一直是爭論的焦點。而在動產和不動產涉稅方面,更是大相徑庭。如:銷售或出租動產繳納增值稅,購買方或承租方可以抵扣進項稅額;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繳納營業稅,購買方或者承租方無進項稅額抵扣。因此,正確區分動產和不動產,對于規范納稅顯得尤其重要。筆者梳理了相關稅務文件,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不動產包括三種土地附著物,而動產不是土地附著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九條(二)項規定,“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建筑物或構筑物以外的其他附著于土地的不動產?!?/span>
  
  由此可見,動產和不動產的主要區別在于能否移動,或者移動后是否引起性質、形狀的改變。不動產的代名詞,即土地附著物,它包括附著于土地的建筑物、附著于土地的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三種。
  
二、除其他土地附著物外,具體判定依據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標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以下簡稱113號文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標準》(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標準》(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依據113號文件規定,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除其他土地附著物以外,其具體的判定標準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標準》。
  
  財政部辦公廳財辦發[2011]101號文件規定,從2011年5月1日起《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標準(GB/T14885-2010)》(以下簡稱新《標準》)取代原《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標準(GB/T14885-1994)》(以下簡稱原《標準》)。新《標準》將部分工業用槽、池、罐、塔、井等,如油氣水井設施,由原“土地、房屋及構筑物”大類改為了“專用設備”大類。也就是說,油氣水井設施對照原《標準》是不動產,對照新《標準》是動產。
  
三、其他土地附著物,僅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關于其他土地附著物,依據113號文件規定,它的具體判定依據不是《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標準》,也并非是一個兜底的概念。其他土地附著物分兩類,一類是礦產資源,另一類是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在此,我們以園林綠化為例,重點探討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林木租賃合同,由甲公司幫助乙公司進行園林綠化,約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栽種林木,林木的所有權歸甲公司,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0年的林木租賃費。
  
  這份合同涉及兩個問題,一是交易的實質是否為租賃,二是栽種的林木是否動產或者不動產。至于交易的實質,暫且不談。關于第二個問題,如果是盆景,是否動產或者不動產,沒有人會提出質疑。盆景和作為合同標的物的林木,它們的相同點在于,都是土壤上生長的植物;它們的不同點在于,一個栽種在花盆里面,一個栽種在土地上。
  
  113號文件明確規定,土地上生長的植物是其他土地附著物,其他土地附著物為不動產。因此,作為合同標的物的林木,屬于不動產。
  
四、載體不同,動產也可能作為不動產的組成部分。

  113號文件同時規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事實上,這里面有兩層意思。
  
  一是按照《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標準》歸入動產的設備和設施,如果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成為其附屬部分,也應當歸入不動產,如電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梯保養、維修收入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8]390號)明確,電梯屬于增值稅應稅貨物的范圍,但安裝運行之后,則與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動產。
  
  二是其載體僅限于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如果按照《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標準》歸入動產的設備和設施,不是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而是以土地為載體,也就不應當歸入不動產,如供電線路。
  
  當然,實務中會適用某些特殊規定。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炭采掘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17號)關于巷道附屬設備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關于蜂窩數字移動通信用塔(桿)的規定。
  
  準確地判定了動產或者不動產以后,再來討論按哪個稅種和哪個稅目納稅,才不至于本末倒置,本文不再一一贅述。

標簽: 動產 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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