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年07月22]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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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單位不交社保只交工傷?合法!4月1日實行!
一般來說,為了保障公司的用工成本和公司內部人員穩定,非勞動關系的員工,公司可以選擇不繳納社保。但這些人一旦發生了工傷,公司則需要買補充工傷險。這個方法可以最大程度的減輕公司風險,減少公司損失。
但是近期,廣東省調整策略,允許單位給“特定人員”單獨購買工傷險,試行期2年!
“特定人員”主要包括:
1.在從業單位工作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
2.已享受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津貼或病殘津貼人員
3.實習學生(包括簽訂三方實習協議或自行聯系實習單位的實習學生和從業單位使用的勤工助學學生)
4.單位見習人員
5.在家政服務機構從業的家政服務人員等未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從業人員)
此外,《辦法》將村(社區)兩委人員,提供網約車、外賣、快遞勞務等新業態從業人員,依法組建的志愿服務組織招募從事特定公益活動(應急救援、公共衛生防控、大型活動等)的志愿者等特定人員也納入了參保范圍。
#02
此政策為自愿,還是強制?
一、單位是自愿選擇,還是必須購買?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主要實行“五險統征”的參保模式。鑒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實習學生等從業人員未與從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辦法》規定從業單位可按“自愿參保”原則選擇為未建立勞動關系的上述從業人員單項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也就是說,非勞動關系特定人員并未要求“五險統征”,遵循“自愿”原則可選擇單項參加工傷保險,參保人員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繳納金額?
《辦法》規定,從業單位為從業人員辦理單項參加工傷保險,其繳費費率按照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規定執行,即直接適用該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標準。
從業人員的繳費工資基數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300%范圍內,可根據其月勞動報酬或補助補貼收入等情況申報(勞動關系人員依法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申報)。
根據省統計部門數據,2021年6月30日前的從業人員工傷保險繳費工資上下限為4053.6元至20268元。
三、繳費才生效,不繳不生效,拒絕賒賬
該辦法規定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后未按規定繳費的,工傷保險關系暫不生效,自實際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次日起生效。
也就是說,你參保的同時就要繳費,不繳費的話就算參保也不生效。就是說你在參保之后,繳費之前發生工傷的,是不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單項參加工傷保險方式不實行補申報、補繳費或者退費。
四、從業單位為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如何辦理?
《辦法》規定,從業單位可在生產經營所在地為從業人員辦理單項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深圳、東莞市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辦理,其他市為向當地稅務部門申報辦理)。
其中,對于村居兩委人員,可由村(社區)兩委作為參保單位,也可由所在鄉鎮、街道相關機構作為參保單位,統一在屬地辦理單項參加工傷保險。
對于實習學生,可由從業單位為其辦理單項參加工傷保險;如果派往外省實習且當地未實施實習學生參加工傷保險政策的,也可由所在學校屬地辦理單項參加工傷保險。
《辦法》要求,從業單位在申請辦理單項參加工傷保險時,應以電子或紙質形式承諾遵守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和告知其參保的從業人員有關工傷保險權利義務,如果作出虛假承諾或者違反承諾事項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五、參保的從業人員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什么規定?
《辦法》規定,已參保的從業人員因工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等執行《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國家、省相關規定。也就是說,從業人員單項參加工傷保險后,與勞動關系人員一樣享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待遇權利。
《辦法》明確,人社部門在受理從業人員工傷認定申請時,應審核其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情況,已參保繳費的不要求提交勞動關系材料,未參保的且不屬于勞動關系的則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法律法規或國家、省另有規定除外)。要求工傷認定應與其單項參加工傷保險的行業類型、職業身份、從業活動等要素相一致。
針對非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特點,《辦法》規定了相應的待遇銜接辦法:
一級至四級因工傷殘從業人員的傷殘津貼與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按照“不雙重享受”和“待遇就高補差”原則處理;
對五級至十級因工傷殘從業人員,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可根據申請而核發,在未申領期間可繼續享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權利,如果選擇領取后則終結其工傷保險關系;
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與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只能兩者選其中一種待遇;
雇傭期、實習期、服務期、任職期滿后仍需繼續治療且未終結工傷保險關系的從業人員,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按規定予以保障。
六、從業單位與從業人員之間的待遇權利義務關系如何處理?
由于從業人員未與從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保險條例》對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責任的規定并不直接適用于兩者。為解決雙方待遇權利義務關系問題,《辦法》規定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之外的相關待遇費用,由從業單位與從業人員按照相關協議約定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的,其雙方傷亡賠付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受理范圍,當事人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為此,《辦法》也鼓勵從業單位在工傷保險的基礎上,為從業人員再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等商業保險,以更好地增強保障、化解風險。
為消除從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顧慮,《辦法》明確按規定自愿選擇為使用的從業人員單項參加工傷保險,不作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依據;雙方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應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當然,從業單位違反承諾為勞動關系人員單項參加了工傷保險且被認定了工傷,如果被依法確認雙方屬于勞動關系而不是《辦法》適用人員的,從業單位應依法承擔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即應依法承擔五至六級傷殘津貼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待遇費用。
解讀:
1.符合購買“五險統征”模式的員工,企業必須給員工購買五險,不能降級為單項工傷險。
2.單位給員工購買單項工傷險,不能作為單位和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的證據。
3. 如果發生工傷,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之外的相關待遇費用,由單位和員工協商解決。為此官方還是建議單位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等商業保險,降低企業用工風險。
七、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有哪些相關責任事項?
為確保工傷保險基金安全運行,《辦法》明確從業單位或從業人員通過虛構工傷事故、偽造工傷材料等行為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等規定依法處理,追究相關單位、人員騙保法律責任。
為更好地維護從業人員勞動安全和職業健康權益,《辦法》強調從業單位應當規范勞動用工管理,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教育和崗前培訓,按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從業人員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執行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規程及標準,提供相應勞動保護,加強工傷預防,依法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健康權益。
#03
注意事項
1.僅限廣東省
這個《辦法》目前只適用于廣東省,也就是說其他地區還沒有出臺相關文件,單位也沒辦法單獨購買工傷險。這個時候,還是推薦單位購買補充工傷險,減輕風險。
2.試行期是2年
《辦法》將從2021年4月1日起實施,試行期2年。在試行期間,可根據評估情況動態調整適用的參保范圍。(這個靈活范圍就比較廣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為與國家相關試點銜接,對于新業態從業人員工傷保障問題,《辦法》明確國家出臺相應規定后將從其規定。
ps:如果國家的規定和廣東省這個試行辦法不一樣,就以國家規定為準。
#04
各種保險繳費支出
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為促進我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堅持社會保障兜底,鼓勵補充保險和商業保險發展,以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的保障需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陸續出臺了一系列與保險費相關的稅收政策。
一、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主要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不繳納。
二、補充保險
補充保險主要包括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其中補充養老保險多以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形式運營。
三、商業保險
商業保險品類繁多,個人為提升保障水平,對商業養老保險和商業健康保險的購買意愿較為強烈,企業為分散經營責任風險,保護職工權益,也會主動參加各類責任保險,但不是所有的商業保險繳費支出都能稅前扣除。
為促進我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堅持社會保障兜底,鼓勵補充保險和商業保險發展,以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的保障需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陸續出臺了一系列與保險費相關的稅收政策。
今天就一起,來了解一下保險繳費支出的稅務處理吧~
# 社會保險 #
我們常說的社會保險主要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不繳納。
#Q1 稅務處理
01.個人所得稅
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02.企業所得稅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Q2 文件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
# 補充保險 #
我們常說的補充保險主要包括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其中補充養老保險多以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形式運營。
#Q1 稅務處理
01.個人所得稅
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超過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02.企業所得稅
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Q2 文件依據
1.《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
# 商務保險 #
商業保險品類繁多,個人為提升保障水平,對商業養老保險和商業健康保險的購買意愿較為強烈,企業為分散經營責任風險,保護職工權益,也會主動參加各類責任保險,但不是所有的商業保險繳費支出都能稅前扣除。
#Q1 稅務處理
01.個人所得稅
自2017年7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未獲得稅優識別碼的,其支出金額不得稅前扣除。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試點期限暫定一年。
取得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其繳納的保費準予在申報扣除當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限額據實扣除,扣除限額按照當月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辦法確定。
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其繳納的保費準予在申報扣除當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限額據實扣除,扣除限額按照不超過當年應稅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辦法確定。
試點地區內可享受稅延養老保險稅前扣除優惠政策的個人,憑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相關信息平臺出具的《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扣除憑證》,辦理稅前扣除。
02.企業所得稅
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Q2 文件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
3.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會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1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
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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