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年04月19]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843
鑒于知識產權相較其他非貨幣財產出資,其客觀價值的判斷更復雜且其價值具有較強的時效性,使用未經評估的知識產權出資,有可能會帶來哪些法律風險?
潛在風險:存在被認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并
向公司補足差額的風險
1.法條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2)《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2.分析
股東可以以知識產權作價出資,但應依法履行資產評估手續。如果出資時未依法履行資產評估手續,若此后經司法評估確定,用以出資的知識產權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則該股東可能存在被認定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風險,需向公司補足其差額。
1.法條依據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關于:“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分析
如果股東使用知識產權進行出資且未依法進行評估,被法院認定為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那么當公司不能清償其債務時,該股東有可能會因公司債權人的要求在其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1.法條依據
(1)《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2.分析
如股東因知識產權出資未經評估而被認定為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不僅該等股東自身需承擔本文中所說的向公司補足出資、在未出資部分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之外,該股東還要向其他按期足額出資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特別要提醒關注的是,公司各股東共同設立公司,即在出資義務上互相需承擔連帶責任。如任一方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其他發起人需與該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股東一并對公司債務在特定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所以,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還會存在因導致公司的其他發起人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而被追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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