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14]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299
我們企業銷售人員將培訓費發票丟失,錢是個人墊支的,如今沒發票不能進賬,不能支款,怎么辦?發票記賬聯復印件能行嗎?相關依據是什么?
普通機打發票丟失,可以在當地報紙公告作廢,持存根聯復印件加蓋發票專用章、去稅務局申請查驗簽章后,交客戶使用,這是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的。
根據財政部發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1996年6月17日財政部財會字19號)第五十五條有關規定:“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為了與上述規定相銜接,我們認為:“付款方(受票方)發生發票聯丟失的,在傳播媒介上公告并接受主管稅務機關處理以后,持加蓋收款方(開票方)發票專用章的發票存根聯復印件,經收款方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可作為發票聯使用。稅控發票發生丟失的,稅控發票的電子存根經收款方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可作為發票聯使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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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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