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17]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6343
某單位為個人在11月底結算了1-11月的績效獎金,12月僅結算12月當月的績效獎金,11月按當月收入扣稅,未按全年一次性獎金。
1、全年一次性獎金是否只能在12月實行,11月可以嗎?國稅發〔2005〕9號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但沒規定具體月份。
2、如果可以不在年底,是否全單位必須統一在某一個月內,還是可以根據每個人實際情況靈活掌握?
3、 如果上述問題成立,單位已將11月獎金按當月收入計稅,如何要求改為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 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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