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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怎樣確定?

日期 :[2016年02月26]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707

 

發生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怎樣確定?


提問


      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怎樣確定?


專家回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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