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年12月27]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20
【政策類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稅種】個人所得稅
【優(yōu)惠內容】
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yè),被投資企業(yè)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個人可選擇繼續(xù)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zhí)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yōu)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享受主體】以技術成果入股的個人
【申請條件】
1.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y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2.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是指納稅人將技術成果所有權讓渡給被投資企業(yè)、取得該企業(yè)股票(權)的行為。
【申報時點】按次或按年
授(獲)獎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申報方式】備案享受
【辦理材料】
被投資公司應于取得技術成果并支付股權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附件3)、技術成果相關證書或證明材料、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協(xié)議、技術成果評估報告等資料。
實行遞延納稅期間,扣繳義務人應于每個納稅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情況年度報告表》(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附件4)。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END-
來源:本文素材來自國家稅務總局、摘自《我國支持科技創(chuàng)新主要稅費優(yōu)惠政策指引》。如有不妥,請聯(lián)系刪除。
上一頁:關注!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即買即退”服務措施全國推廣
下一頁:8個問答為你解讀: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相關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