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6月02]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565
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向哪里申請代開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局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稅總函〔2016〕145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 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申請代開發票的,由代征稅款的地稅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增值稅普通發票(以下簡稱增值稅發票)。對于具備增值稅發票安全保管條件、可連通網絡、地稅局可有效監控代征稅款及代開發票情況的政府部門等單位,縣(區)以上地稅局經評估后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同意其代征稅款并代開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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