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05]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775
關于補交以前年度的殘保金和教育經費可否稅前列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鼎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井按能款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以前年度的殘保金和教育經費屬于“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可以按照上述規定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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