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16]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669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國家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相同。
二、印花稅
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為征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
印花稅是行為稅,在應稅行為發生之時作為納稅義務發生的標志。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三、車船稅
車船稅是指對在我國境內應依法到車船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的車輛、船舶,根據其種類,按照規定的計稅依據和年稅額標準計算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現行車船稅暫行條例規定的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到車船管理部門辦理應稅車船登記手續的,以車船購置發票所載開具時間的當月作為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未辦理車船登記手續且無法提供車船購置發票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規定: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
四、契稅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受讓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憑證。
(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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