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26]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320
非小微企業,月收入低于3萬,未交營業稅,是不是需要補稅?
只要是月營業額(營業稅應稅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就屬于小微企業,免征營業稅及附加稅費,不需要繳納營業稅。例如甲企業是一般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按月申報營業稅,2016年1月份營業稅應稅項目營業額3萬元,2月份營業額5萬元,則1月份免征營業稅,2月份應該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現將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營業稅。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上一頁:開票人到底能不能是“復核人”?
下一頁: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廣告費業務招待費計算基數是否包括視同銷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