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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知識 | 享受即征即退、加計抵減等增值稅優惠政策,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日期 :[2024年03月01]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939
納稅人享受即征即退、加計抵減、留抵退稅等各種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今天,小編整理了相關知識點,快來一起學習吧!
1.取得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這里所說的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因此,企業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稅款,除軟件即征即退稅款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的情況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外,均應按規定并入當期損益,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優惠部分,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能同時符合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同時要求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增值稅加計抵減優惠部分屬于政府補助,不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3.收到稅務機關退還的增值稅留抵稅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答:留抵退稅的業務實質是將企業實際承擔的用于未來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先予以退還,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的收入范圍,因此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4.外貿企業取得的出口退稅款,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這里所說的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因此,企業取得的出口退稅款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來源:本文素材來自上海稅務,如有不妥,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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