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19]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832
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由于實行的是法定扣除,因此,某項支出能否稅前扣除,取決于其是否屬于稅法允許扣除的支出及其支付憑證能否作為有效扣除憑證。
企業所得稅征繳方式為按季(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因此,哪些憑證可作為有效扣除憑證,也就成了企業所得稅征繳的焦點。
常見的稅前扣除有效憑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
1、支付給境內企業單位或個人的應稅項目款,該企業單位或個人開具的發票。
2、支付給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軍隊等非企業性單位的租金等經營性應稅收入,該單位開具(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
3、從境內的農(牧)民手中購進免稅農產品,農(牧)民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或企業自行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
4、繳納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征收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
5、繳納可在稅前扣除的稅(費)款,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繳款書或表格式完稅證明。
6、撥繳職工工會經費,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
7、支付土地出讓金,國土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
8、繳納社會保險費,社保機構開具的社會保險費專用收據等財政票據。
9、繳存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蓋章的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和銀行轉賬單據。
10、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法定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財政部門監制的捐贈票據。
11、由稅務部門或其他部門代收且允許扣除的費金,代收部門開具的代收憑據、繳款書,如工會經費代收憑據等。
12、發生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按照《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發布)的規定執行。
13、發生非價外費用的違約金、賠償費,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補償金、拆遷補償費等非應稅項目支出,取得蓋有收款單位印章的收據或收款個人簽具的收據、收條或簽收花名冊等單據,并附合同等憑據及收款單位或個人的證照或身份證明復印件為輔證。
14、根據法院判決、調解、仲裁等發生的支出,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和付款單據。
15、支付給中國境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應當提供合同、外匯支付單據、單位或個人簽收單據等。稅務機關在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并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
16、企業自制的符合財務、會計處理規定,能直觀反映成本費用分配計算依據和發生過程的材料成本核算表、資產折舊或攤銷表、制造費用的歸集與分配表、產品成本計算單,支付職工薪酬的工資表,差旅費補助、交通費補貼、通訊費補貼單據等內部憑證。
17、稅收法律、法規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特殊規定或要求的,按規定或要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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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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